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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必须审核的管理制度

发布:2019-11-11 19:21,更新:2024-04-21 08:08

包装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Zui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检验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产品召回管理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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